(2016)粤0307执14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绿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翔达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岑桂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绿力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翔达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岑桂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466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新社区兰水坣三区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7108280。法定代表人侯晓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惠州市翔达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管理区,组织机构代码314944549。法定代表人黄永连。被执行人岑桂洪,男,汉族,1964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翔达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岑桂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货款人民币42812.5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72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翔达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6070元,并已划付执行款45495元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75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因本院强制扣划执行,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因此,本案可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薛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