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覃志云、周秀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志云,周秀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291号申请执行人:覃志云,男,1952年4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周秀培,男,193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覃志云与周秀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4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秀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志云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秀培给付案件款21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5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秀培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秀培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银行账号为22×××41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韦恩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 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