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安平县某某金属丝网厂与旬邑县某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某某金属丝网厂,旬邑县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某某金属丝网厂。住所地:河北省某某县。经营者:弓某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厂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某,旬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煤矿。法定代理人:于某某,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煤矿矿长助理。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100000元,案件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8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