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32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传明、苏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明,苏国辉,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32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传明,男,1965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康复中心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苏国辉,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王红,女,1982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张传明与苏国辉、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648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苏国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国辉、王红偿还借款20375元。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国辉、王红送达了(2017)皖0406执321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且将被执行人苏国辉、王红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张传明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张传明明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倪 刚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