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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弓红有、吴志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弓红有,吴志坚,李中华,李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510号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方城县裕州南路519号。组织机构代码:X1532460-6。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被告:弓红有,男,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吴志坚,男,1974年1月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李中华,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李佳,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弓红有、吴志坚、李中华、李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徐玉宪审判员  孔 超审判员  耿闫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