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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红与王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王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马红,女,生于1987年6月10日,回族,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区。被执行人王保明,男,回族,生于1967年10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固原市同仁小学教师,住固原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红与被执行人王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5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176.00元,执行费575.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信息,也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被执行人王保明工资被另案冻结,其再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相关线索。本院虽采取了积极地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