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卫与中储粮佳木斯直属库、郭孝全、李伟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中储粮佳木斯直属库,郭孝全,李伟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223号原告:刘卫,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田浩,男,系佳木斯市向阳区保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桂英,女,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中储粮佳木斯直属库,地址桦川县。法定代表人孙文彬,男,职务总经理。被告郭孝全,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李伟东,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赵玉明,男,系佳木斯市郊区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淑敏,女,系佳木斯市郊区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卫与被告中储粮佳木斯直属库、被告郭孝全、被告李伟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卫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撤回对被告中储粮佳木斯直属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295元。审判员 丁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