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许正勇与马刚、胡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勇,马刚,胡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597号原告:许正勇,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丰县,现住丰县。被告:马刚,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丰县。被告:胡桂玲,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正勇与被告马刚、胡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正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正勇负担。审判员 卜庆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欣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