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启云申请杜增强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云,杜增强,张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张启云,女,1962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杜增强,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张春林,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住彭泽县。张启云申请杜增强、张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春林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启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学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