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牡丹江某某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邹某某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某某人民法院,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267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某某人民法院,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富通路。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男,院长。被执行人:邹某某,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海伦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管内,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东山聚宝B区3号楼5单元203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00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人缴付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付义务。经调查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常青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