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茹平与被告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茹平,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896号原告张茹平,男,汉族,1957年3月23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焦斌,男,汉族,54岁,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张茹平诉被告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茹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2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