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阜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瑞成、王素云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阜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某1,王某2,张某,国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551号原告:翁牛特旗阜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城区乾昌广场16栋11号厅。法定代表人孙某,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某,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身份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1,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2,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国某,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四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