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03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万勇、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勇,李明,丁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682号申请人:万勇,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安市吉州区。被申请人:李明,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丁涛,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安市青原区。申请人万勇与被申请人李明、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万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明、丁涛的银行存款6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万勇以卞中华所有的位于市委院内××栋×单元×××房商品房一套(吉市房权证吉州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勇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明、丁涛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万勇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芳人民陪审员  毛祖枋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依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