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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XX申请执行罗XX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罗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871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建水县临安镇西林小区XX。被执行人:罗XX,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阳镇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罗XX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5民终819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罗XX于2016年8月10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金额14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金额14000;也未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核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银行均无存款;在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申报其财产状况,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此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