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霞、吴泽群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霞,吴泽群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特9号申请人:吴霞,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申请人:吴泽群,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申请人吴霞与吴泽群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申请人吴霞、吴泽平于2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霞、吴泽平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霞、吴泽平撤回申请。审判员 涂玲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卓辉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