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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德忠、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德忠,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821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德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黎俊,女,汉族,生于1964年2月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德忠、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杨 智 审判员  蒋乐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冷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