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1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刘长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刘长彬,涂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9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长汀县。被执行人刘长彬,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涂春莲,女,1976年5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7)闽082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长彬、涂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刘长彬、涂春莲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9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