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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2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939李智勇与邵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勇,邵振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2939号之一原告:李智勇,男,199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邵振远,男,199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李智勇与被告邵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智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智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智勇负担。审 判 长  郭朝晖审 判 员  张学和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