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修玉与李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修玉,李庆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民初2000号原告:吕修玉,男,1955年1月2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全,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吕修玉与被告李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修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庆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修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1分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庆全于2011年1月15日向我借款30万元,2011年7月8日向我借款5万元。到期后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清借款及利息,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庆全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平时相处关系较好。被告李庆全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于2011年1月15日向原告吕修玉借款30万元,2011年7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两次借款原告交付资金后被告均出具了借条。2017年2月27日,被告李庆全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利息证明一份,双方约定:2011年借吕修玉的叁拾伍万元,原定利息每月每元肆分,现经双方协商定为每月每元壹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李庆全向原告吕修玉借款35万元的事实,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应积极偿还。原被告关于自2011年10月1日起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的约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告吕修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庆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自负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庆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修玉借款本金35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自2011年10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6元减半收取计3283元,由被告李庆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志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