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62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湖南省麓谷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小卒纸业有限公司、贺峰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麓谷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小卒纸业有限公司,贺峰,樊薇,张杰,段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62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麓谷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N单元1704房。法定代表人廖立平。被执行人湖南小卒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陈家铺203号27栋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张杰。被执行人贺峰,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被执行人樊薇,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执行人张杰,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段依,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麓谷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小卒纸业有限公司、贺峰、樊微、张杰、段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小卒纸业有限公司、贺峰、樊微、张杰、段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麓谷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麓谷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麓谷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小卒纸业有限公司、贺峰、樊微、张杰、段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