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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宗渔与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渔,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380号原告:张宗渔,男,194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冬青路。法定代表人:翁光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凤缪斯,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渔与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渔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渔撤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张宗渔负担。审 判 员 邓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启强书 记 员 蒲忠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