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宋龙与房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宋龙,房绍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281号原告:陈宋龙,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房绍明,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址。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宋龙诉被告房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宋龙诉称:2016年8月15日,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10天还清,后上述款项经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房绍明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宋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