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张益虎、阮国友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益虎,阮国友,阮卫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民终1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益虎,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现住河南省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国友,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现住河南省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卫丹,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上诉人张益虎因与被上诉人阮国友、阮卫丹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3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益虎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张益虎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阮国友、阮卫丹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阮国友、阮卫丹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阮国友、阮卫丹房屋进水原因系共有部分即楼顶排水管道堵塞所致。2016午7月9日全市突降特大暴雨,张益虎居住的楼房因楼顶排水管道堵塞。因水量极大,雨水无法排出,从楼顶漫溢而出,顺墙而下,从墙壁窗台等缝隙进入室内,致使张益虎所居住的6层与阮国友、阮卫丹所居住的5层均严重进水,张益虎与阮国友、阮卫丹均遭受严重损失。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系建筑物公共部分排水管道堵塞所致,原审违背该基础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二、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判决张益虎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楼顶区域及排水管道为该栋楼的全体业主所共有,管理、维护业务并不属于张益虎一人,因公共部分损坏所致的侵权损失不应由张益虎独自承担。本次事件系由突发的极端恶劣天气所致,且公共部分排水管道堵塞是根本原因,张益虎在事后的处置中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张益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阮国友、阮卫丹的客观损失无法确定,原审酌定2000元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损害赔偿责任案件中,损失数额的确定尤为关键,本案损失的确定涉及多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并非凭借生活经验所能断定。仅仅凭借阮国友、阮卫丹提供的照片及现场勘验情况根本无法确定阮国友、阮卫丹的客观损失。本案发生的的地点是较早的居民小区,根据阮国友、阮卫丹提供的照片证实,其装修和家具也较为陈旧。另外,虽然有雨水沿墙壁缝隙进入阮国友、阮卫丹家中,但水量并不大,因本次漏雨事件不可能造成门壁柜变形。因此,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审确定阮国友、阮卫丹损失2000元明显缺乏依据、显然超出了裁量的范围。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决结果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阮国友、阮卫丹辩称,一、张益虎称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任何依据。张益虎称本案系共有部分即楼顶排水管道堵塞所致及阮国友、阮卫丹家里装修陈旧雨水不可能导致门和壁橱变形均不属实。假使楼顶管道漫溢而出,顺墙而下且水量极大,受灾区不会只有6层、5层,但同一楼顶,相对应西户6层5层均没任何受灾情况。张益虎称从墙壁窗台等缝隙进入室内,可阮国友、阮卫丹家中未有从窗台缝隙进水的痕迹,水痕均系从张益虎家地板渗入阮国友、阮卫丹家客厅、主卧、侧卧,门和壁橱上面均有水从房顶漫下来的痕迹,都被水泡过怎么会不变形。二、张益虎称原审凭借生活经验草率断定,并非用专业知识并酌定2000元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属实。原审法院现场勘验均系法院相关经验人士勘验,并非凭借生活经验草率断定,上述事实在一审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事实认定错误,张益虎也未在上诉状中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错在何处,故张益虎所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驳回张益虎上诉,维持原判。阮国友、阮卫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张益虎立即将阮国友、阮卫丹房屋受损害的地方用相同颜色的高瓷涂料恢复原状,同时将阮国友、阮卫丹房屋上漏水的地方用防水的办法进行修复;并要求张益虎赔偿阮国友、阮卫丹两个室内门,一个壁柜和房屋受损的损失(损失按照司法鉴定结论和评估的结果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阮国友、阮卫丹系新乡市解放路271号新华所开发住宅楼西2单元5层东户住户,张益虎系该住宅楼6层东户住户,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16年7月9日因下暴雨张益虎的房屋进水后漏到阮国友、阮卫丹的屋内,造成阮国友、阮卫丹房屋受损。阮国友、阮卫丹称财产损失如下:墙漆有水印,还有部分墙漆脱落。两个门变形,关不严,壁柜底部变形。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阮国友、阮卫丹诉至一审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勘验现场,情况如下:阮国友、阮卫丹家客厅的四面墙及房顶有漏水水印,西南卧室与客厅相邻的门上方有漏水水印,客厅南面卧室北墙及东墙有水印。南面卧室与客厅相邻的房门不能正常合拢。西南卧室门锁舌缩进后,门可关上。南面卧室与客厅相邻的门上有腻子印。阮国友、阮卫丹所称的壁柜指的是客厅与南卧室之间的隔断,隔断未发现明显异常。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7月9日因下暴雨张益虎的房屋进水后漏到阮国友、阮卫丹的屋内,造成阮国友、阮卫丹房屋受损。对于阮国友、阮卫丹的损失,张益虎有一定的责任,阮国友、阮卫丹房屋已无法恢复原状,由张益虎赔偿阮国友、阮卫丹一定的损失。阮国友、阮卫丹的诉讼请求数额偏高,根据阮国友、阮卫丹家的实际受损情况及市场修理行情,酌情由张益虎赔偿阮国友、阮卫丹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张益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阮国友、阮卫丹2000元。如果张益虎未按判决规定期限履行向阮国友、阮卫丹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阮国友、阮卫丹承担75元,张益虎承担75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审根据阮国友、阮卫丹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和庭审内容认定了因下暴雨张益虎的房屋进水后漏到阮国友、阮卫丹的屋内,造成阮国友、阮卫丹房屋受损,一审认定上述事实并无不当,故张益虎上诉主张原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张益虎上诉主张阮国友、阮卫丹房屋进水系共有部分即楼顶排水管道堵塞所致,但直接向阮国友、阮卫丹房屋进水的原因则是张益虎的房屋进水后漏到阮国友、阮卫丹的屋内,至于是否存在共有部分即楼顶排水管道堵塞,则不影响张益虎承担本案责任,故张益虎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系相邻侵权的规定,本案双方系上下楼邻居侵权纠纷,原审适用该条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张益虎上诉主张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判决张益虎承担赔偿责任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根据阮国友、阮卫丹房屋已无法恢复原状及阮国友、阮卫丹家的实际受损情况及市场修理行情,酌情由张益虎赔偿阮国友、阮卫丹2000元并无不当,故张益虎上诉主张阮国友、阮卫丹的客观损失无法确定,原审酌定2000元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益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益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