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被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383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