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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周学均与筠连清溪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均,筠连清溪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周学均,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刘孝彬,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筠连清溪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塘坝乡清溪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MA62A1WOOL。法定代表人王晓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学均与被执行人筠连清溪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清溪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筠连清溪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周学均争议款20000元。期间,被执行人筠连清溪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周学均达成由被执行人筠连清溪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1日前付清余款的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周学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