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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临沂恒阳化工有限公司、肖金伟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恒阳化工有限公司,肖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89号申请人:临沂恒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士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男,申请人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肖金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恒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恒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肖金伟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肖金伟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王成龙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