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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大华申请执行刘春华、谢文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大华,刘春华,谢文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吴大华,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办事处。被执行人:刘春华,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被执行人:谢文远,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田湾村。本院在执行吴大华与刘春华、谢文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