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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庄支行与包耀武、孟喜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庄支行,包耀武,孟喜洲,王金德,林建,林云刚,孟庆华,孟显山,刘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391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庄支行,住所地荣成市上庄镇东上庄村。法定代表人:冷文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璟珑,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文,客户经理。被告:包耀武,男,汉族,住威海经区。被告:孟喜洲,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金德,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林建,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林云刚,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孟庆华,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孟显山,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刘颖,女,汉族,住荣成市。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6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