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庄支行与包耀武、孟喜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庄支行,包耀武,孟喜洲,王金德,林建,林云刚,孟庆华,孟显山,刘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391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庄支行,住所地荣成市上庄镇东上庄村。法定代表人:冷文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璟珑,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文,客户经理。被告:包耀武,男,汉族,住威海经区。被告:孟喜洲,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金德,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林建,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林云刚,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孟庆华,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孟显山,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刘颖,女,汉族,住荣成市。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6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