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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开发区分理处、仉志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开发区分理处,仉志兴,王伟巍,高玉红,宋化进,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3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开发区分理处,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453号。负责人:黑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荣峻,山东众成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仉志兴,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王伟巍,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高玉红,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宋化进,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李龙,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开发区分理处与被执行人仉志兴、王伟巍、高玉红、宋化进、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173116.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怀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