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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晓楚、高桂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楚,高桂永,娄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楚,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桂永(曾用名高永桂),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母金福,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被告:娄志斌,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上诉人王晓楚因与被上诉人高桂永、原审被告娄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晓楚以其与高桂永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王晓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煜明审判员  范秀贤审判员  甄瑛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