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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长海与大连三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海,大连三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民初598号原告:刘长海,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延利,男,现住瓦房店市,系葫芦岛市XX区XXX镇XXX村民委员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先智,男,现住葫芦岛市,系葫芦岛市XX区XXX镇XXX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大连三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夏书望原告刘长海与被告大连三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先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兴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长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劳务费25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底,经韩先智介绍,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大连鑫海源快捷酒店改造工地干活,未开工资,2016年7月1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夏书望给韩先智打欠条一张,载明欠老韩(韩先智)工资10400元,欠老韩领工人(4人)共10420元,地下工资33个工作日,已付500元,日工资130元。其中有原告工资2560元。原告多次找夏书望要钱,夏书望都借故推脱,后打电话不接,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三兴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经开庭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0日,被告三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书望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老韩海源工资壹万零肆佰元,欠老韩领工人(4人)共壹万零肆佰贰拾元,地下工资33个工作日(加班)没算,已付500元,日工资130元,加班没算。(皇智强的活)。2016.7月10日;夏书望;注:开资时以此条为准。后被告三兴公司未支付原告劳务费。本院认为,被告三兴公司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工地从事力工工作,拖欠原告劳务费应按照约定及时结清,故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支付拖欠其劳务费256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三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长海劳务费256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大连三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妮娜人民陪审员  陈立立人民陪审员  周月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