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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福智与孔君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智,孔君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571号原告赵福智,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孔君敏,女,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智诉被告孔君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君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智撤回对被告孔君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福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