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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丁锐与被告徐萌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锐,徐萌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2526号原告:丁锐,男,汉中,1996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小东,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佳亮,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萌萌,女,汉族,1986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锐与被告徐萌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锐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