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丁锐与被告徐萌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锐,徐萌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2526号原告:丁锐,男,汉中,1996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小东,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佳亮,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萌萌,女,汉族,1986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锐与被告徐萌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锐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