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孟庆金、刘春长与齐齐哈尔东胜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金,李春长,齐齐哈尔东胜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孟庆金,男,1962年4月22日,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李春长,男,1965年5月29日,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东胜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金、刘春长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东胜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孟庆金、刘春长于2017年4月1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齐齐哈尔东胜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将坐落于富拉尔基区滨江花园小区14号楼1层5号的房屋(建筑面积76.02平方米)返还给孟庆金、刘春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孟庆金、刘春长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东胜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自行解决,故孟庆金、刘春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圣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