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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旗山支行申请执行杨文会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旗上支行,杨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旗上支行。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旗上路旗山小区二期。法定代表人赵玉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单振宁,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文会,女,1974年4月24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740424122X,布朗族,住临沧市永德县小勐统镇勐统村。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旗上支行与杨文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文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被执行人杨文会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31638.22元,承担执行费375元。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人权利未能受偿,执行费未交纳。本院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强审判员  陈 波审判员  李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进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