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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正宁县南苑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与胡清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5执54号申请执行人正宁县南苑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宁县南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张贞民,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清玺,男,汉族,生于1952年2月1日,正宁县宫河镇人,住正宁县南苑小区*号楼。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