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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087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诚锐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诚锐电气有限公司,夏立安,张国荣,汪朝晖,刘成余,高勇,程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087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8921731Y(1-1)。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诚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06号,组织机构代码71393708-X。法定代表人:程堂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立安,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国荣,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被执行人:汪朝晖,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成余,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高勇,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程堂胜,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诚锐电气有限公司、夏立安、张国荣、汪朝晖、刘成余、高勇、程堂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成余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成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13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