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孝智与杨爱莲、王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智,杨爱莲,王亮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016号申请执行人张孝智,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爱莲,女,196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亮则,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70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爱莲、王亮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王亮则、杨爱莲与其他四人共有的位于神木县房产予以轮候查封,该财产暂时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 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