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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3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谭飞与郭唐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飞,郭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3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飞,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郭唐勇,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飞与被执行人郭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飞与被执行人郭唐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唐勇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谭飞借款本金及利息1600万元,余下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谭飞放弃;在和解履行期间内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唐勇财产的查封,不将被执行人郭唐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1执137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全拥军审判员 陈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冬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