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巧玲与王照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玲,王照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966号原告:王巧玲,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王照松,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王巧玲诉被告王照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巧玲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巧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巧玲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王巧玲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