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景付与赵明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付,赵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王景付,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毛明行政村毛明**号。被执行人赵明利,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韩庄行政村赵庄**号。王景付与赵明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王景付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赵明利应支付王景付欠款1188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明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福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凯捷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皖1221执1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景付与被执行人赵明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明利拒不履行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明利(身份证号码:34122119770729177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