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468江阴市天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山鹤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天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山鹤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6468号原告:江阴市天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1124470C,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曙新村龙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梦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火元,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山鹤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093446617W,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滨淮镇民营创业园和谐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沈光鹤。原告江阴市天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阳公司)诉被告江苏山鹤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火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鹤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41864.26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他公司与被告曾有业务往来,到2016年4月10日为止,被告结欠他公司货款261864.26元,虽经他公司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了20000元,尚欠241864.26元至今未给付。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请。山鹤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阳公司与山鹤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天阳公司向山鹤公司提供铝棒。2016年4月10日,山鹤公司在天阳公司提供的往来对账函上盖章确认结欠天阳公司货款261864.26元。后山鹤公司支付了20000元,余款未给付,天阳公司诉至本院,形成此诉。以上事实,由铝棒销售合同、往来核对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山鹤公司在对账函中确认结欠天阳公司货款261864.26元,天阳公司自认对账后山鹤公司已给付20000元,故对尚结欠的余款241864.26元山鹤公司应负给付之责,山鹤公司未就天阳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相反的抗辩意见及相反证据否定天阳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天阳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山鹤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苏山鹤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天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41864.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5元(江阴市天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山鹤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天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