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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前郭县天和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韦广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天和小区业主委员会,韦广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480号原告:前郭县天和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天和小区。负责人:郭振华,天和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慧,松原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广新,男,46岁,汉族,前郭县人,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前郭县天和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韦广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前郭县天和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天和小区物业由天和小区业主委员会自己管理。经全体业主同意,物业费每平方米收取0.5元,二次供水费每月收取10元。被告居住面积85.33平方米,总计欠物业费511.90元、二次供水费120元,共计631.90元。2015年被告未按约定交纳物业费和二次供水费用。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物业费和二次供水费共计631.90元。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韦广新送达,均未送达成功。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无法提供被告韦广新准确的自然人信息。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无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前郭县天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