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198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河东区。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后收取13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明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