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秦永丽、许文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永丽,许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218号申请人:秦永丽,女,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申请人:许文玲,女,住河南省民权县。系豫N×××××号越野车驾驶员及车主。申请人称,2017年6月3日11时许,许文玲驾驶豫N×××××号越野车沿黄河大堤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对方向行驶秦永丽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秦永丽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冯依婷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后许文玲驾车逃逸。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7]第182号认定许文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永丽、冯依婷无事故责任。申请人秦永丽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许文玲驾驶并所有的豫N×××××号越野车,并提供宋建伟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向阳路房屋所有权证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永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许文玲驾驶并所有的豫N×××××号越野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查封宋建伟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向阳路房屋所有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