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薇、袁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薇,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王薇,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屯溪区。被执行人:袁俊,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王薇与袁俊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俊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生审 判 员  叶剑峰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韵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