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祥林与牛林超、邵伟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祥林,牛林超,邵伟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83号申请人:董祥林,男,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牛林超,男,汉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邵伟康,男,汉族,1994年7月21日出生。董祥林与牛林超、邵伟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年5月28日12时,被申请人牛林超驾驶小型轿车沿西四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郑州市西四环与启福大道时,与申请人驾驶电动两轮车沿西四环由南往北行驶至该处向西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至申请人受伤车辆损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大队作出郑公交认字(2017)第0039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该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损害赔偿纠纷当时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购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牛林超、邵伟康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