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光与于佳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光,于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第1744号申请人:田光。被申请人:于佳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田光与被申请人于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光于二О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于佳伟所有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豹山路乙××号×单元×××室(保全价值1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佳伟所有的坐���于威海市文登区豹山路乙××号×单元×××室(保全价值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新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