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52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沪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沪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2号原告: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3825862T。法定代表人:唐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斌华,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全军,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沪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高桥村镇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91685X。法定代表人:戴进福。原告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公司)诉被告江苏沪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瑞鼎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瑞鼎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瑞鼎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480元,减半收取计13740元,由瑞鼎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勤芬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良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