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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51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述江申请执行张明槐、钟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述江,张明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51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周述江,男,生于1978年1月1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张明槐,男,生于1973年11月2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关于周述江申请执行张明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明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718.97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明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4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大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宇平 微信公众号“”